关于调整威海市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07 13:38:32
为引导社会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公共供水
(一)市区公共供水分类
1、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生活办公用水)。
2、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洗浴(含宾馆、饭店等内设洗浴场所用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和纯净水加工业等用水。
3、非居民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以外的其它各类用水。
(二)市区公共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
(1)对市区实现一户一表并由威海市水务集团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按居民用户年度用水量分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综合水价由每立方米3.05元调整为3.5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含税,下同)2.5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之间的部分,综合水价由每立方米4.00元调整为4.55元,其中自来水价格3.6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水量超过204立方米以上的部分,综合水价由每立方米6.45元调整为7.8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6.8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执行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不含)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户年用水量基数相应增加36立方米。
(2)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综合水价即每立方米3.50元。
(3)对部队、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20元,即每立方米3.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7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2、特种行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综合水价由每立方米6.80元调整为10.5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9.1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3、非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由每立方米3.90元调整为4.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3.3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二、地下水
市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污水处理费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即居民生活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3.40元;特种行业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8.40元;非居民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4.40元。
三、中水
以现行价格每立方米1.40元为基准价格,企业可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四、市区公共供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集团代收,地下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代收,代收污水处理费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代收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减免。
本通知自2019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4日。原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关于调整市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威价发〔2016〕7号)、《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综合水价的通知》(威价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时效性:有效
根据威发改发〔2023〕216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威海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