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9 18:00:0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全面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遵循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投入机制,不断提高水电气热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完善价格机制,理顺价费关系
(一)深化供水价格改革。制定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各阶梯水量、价格,适当拉大分档差价。全面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深化电力价格改革。逐步放开优先发电计划,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优先用电计划,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完善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政策实施力度,运用价格杠杆倒逼企业节能降耗。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三)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严格核定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管网、储气设施以及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作为有效资产,允许通过配气价格回收。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由燃气企业承担。加强输配气价格监管,完善终端销售价格气源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优化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减少交叉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深化供热价格改革。按照“多用热、多付费”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稳步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制度,合理引导热力消费。建筑区划红线内由供热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完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电、热成本分摊机制,动态调整供热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健全监管体系,推动公开透明
(五)严格成本监审。加快制定完善分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定价成本构成和具体审核标准,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成本,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强化成本约束。创新成本监审方式,鼓励引入第三方参与监审,提高监审效率。完善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用户知情权,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健全定价机制。加快制定出台分行业定价办法,建立合理反映不同用户成本的价格机制。在准确核定成本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供给安全和质量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回报率,合理制定价格水平,促进企业获得合理收益、消费者合理负担。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约束、激励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开展技术创新、改进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七)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鼓励创新突破,提升服务水平
(八)完善服务规范。完善落实《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城镇燃气行业服务标准》《城镇冬季供热服务规范》《供电服务规范》及地方有关服务规范。鼓励通过第三方评估、设立服务督查员、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深入社区企业等方式,主动接受用户监督,按“需”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能源监管办)
(九)严格质量监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配套工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应满足山东省和行业相关标准。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相关企业和人员擅自降低建设标准、供货设备以次充好、不履行承诺等失信行为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创新智能管理。深入推动市政公用行业“网上办、一站办、降费办、贴心办”活动,加快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业务平台与工程建设审批等相关政务系统互联互通,保障信息安全。提倡各专营企业根据实际,建设完善涵盖报装、维修、过户、运行、监测、自控、客服、开票等功能的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综合性智慧业务管理平台。水电气热报装工程外部管线审批应实行一个部门牵头、线上并联办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五、强化配套保障,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统筹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统筹片区开发和设施配套,用好财政补助、专项债、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加大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建设、改造和维护投入,强化设施保护,减少管网事故和停供问题发生。因地制宜建设综合管廊、缆线管廊,加快管线纳入管廊运行。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储备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储备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在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建设责任,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
(十二)有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引导各级政府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依法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发挥社会资本专业优势,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对原特许经营协议未议定、未明确或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加紧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要合理准确划分企业经营服务范围,适度提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程度,对不履行特许经营、服务质量差、群众投诉多的市政公用企业,依法依规依约处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三)健全老旧小区资金筹措机制。老旧小区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各地政府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出资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允许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六、统筹形成合力,确保政策落实
(十四)建立工作机制。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深化价格、服务以及政府投入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矛盾利益突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统筹推进、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十五)稳妥有序推进。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充分评估,妥善应对,合理设置过渡期,重点关注低收入群体,做好兜底保障。要合理制定特许经营企业水电气热收费标准,明确界定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十六)强化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行为监管,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违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企业营业厅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费顺价、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6月10日
时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