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水务集团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20 14:5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各类供水水质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稳定、优质供水,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范围内供水生产及运营管理单位(包括:源水厂、净水厂、供水公司、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文登公司、矿泉水公司等)的水质管理与检测活动。供水水质管理涵盖:原水、净水厂水质及涉水材料、二次供水水质、管网水及管网末梢水、输配水设施、矿泉水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执行标准及技术规范、规程包括但不限于: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
3.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4.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6.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37)
7.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8. 《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
9. 《次氯酸钠》(GB19106)
10. 《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GB15892)
11. 《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 271)
12. 《威海市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第四条 水质检测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的各类供水水质检测与监管, 并与生态环境、卫生、疾控、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完成各项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从事制、管水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查体。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型肺结核、化脓性或渗水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应调离直接制、管水工作岗位。
第六条 文登公司按照《供水水质管理制度》要求,负责供水区域内从原水、制水、输配水及设施、服务全过程的动态水质管理,确保供水区域内的水质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文登公司供水水质不定期抽检,确保水质安全达标。
第二章 水质检测制度
第七条 严格水质检测制度。净水厂(含桥头供水基地,下同)水质检测实行班组(自动化自检)、厂部化验室、水质检测中心三级检测制度。
①班组(自动化自检):生产人员要按时巡视厂内在线监测仪表,正确填写水处理值班记录,严格控制各工序水质,确保出厂水达标。
②厂部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测净水厂主要生产工序的水质情况。每日对进厂水、出厂水日检项目以及沉淀、滤后等主要工序浊度指标检测,并汇总上报中心化验室及净水厂备案。
③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城区内管网水及末梢水常规项目的取样和检测工作。每月对进厂水、出厂水和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进行常规项目全分析,每年两次(枯、丰水期)对上述水样进行全分析检测。
④水质检测中心应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按要求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积极配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定期检测和临时抽检,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并优于标准要求。 第三章 原水水质管理
第八条 米山源水厂及各净水厂在供水企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源地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中心根据生产运行需要定期开展水源地水质检测工作。第九条 净水厂应当在厂区设有进厂水取水口并按照要求建立进厂水水质在线监测和预警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查看、记录,发现水源异常应及时通知水质检测中心。
第十条 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进厂水水质进行检测。厂部化验室每日对进厂水进行日检,中心化验室每月对进厂水进行地表水常规分析,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对其进行地表水(生活饮用水涉及项目)分析检测。当发现进厂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净水厂采取措施,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 制水水质管理
第十一条 净水厂制水水质管理包括净水厂进厂水到出厂水全过程的水质管理。净水厂应合理安排制水设备运行,及时调整工艺运行参数,保证加药、加氯设备运行良好,加药加氯量准确。第十二条 净水厂使用的水处理材料及药剂、输配水设备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单位应按照产品批次进行索证和验收。净水厂使用药剂储存量应满足标准要求。
净水厂每批次水处理药剂及材料(消毒剂另有规定)在进厂时、久存后(出厂后超三个月以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投入使用。净水厂消毒剂应严格按照国标要求送检。
第十三条 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按照净水厂的委托对其使用的水处理材料及药剂进行检验,检验方法执行国家标准。净水厂应根据运行需要定期委托厂部化验室开展混凝搅拌实验和消毒剂有效浓度检测。
第十四条 净水厂严格执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确保各类运行设施安全正常。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净水厂需确保出厂水浊度≤0.5NTU。
第十五条 净水厂应按照要求设置在线监测仪表,随时监视浊度、余氯等在线监测指标,并做好记录,当指标超出规定限值时,要及时调整工艺,确保出厂水水质合格。其中,按照《威海市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规定,出厂水水质9项各单项合格率不应低于98 %。
第十六条 水质检测中心要及时根据厂部化验室反馈数据和管网水检测结果对净水厂加药、加氯量进行技术指导,确保出厂水达标。
第十七条 净水厂在线监测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达到监测的准确度和灵敏度,并定期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在线设施运行稳定。
第五章 二次供水水质管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威海市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要求,确保二次供水水质达标。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要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要经水质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年要制定水质定期检测计划,并委托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水质检测中心要及时将水质检测结果通知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发现水质异常时,要及时与管理单位一起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章 管网水水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质检测中心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对城区管网进行采样点设置,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每月至少2次对全部管网检测点进行管网水(七项)检测,每月对管网点水样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分析,每年两次(枯、丰水期)进行全分析检测。第二十二条 水质检测中心负责供水管网在线检测设施的运行及维护,严格按照要求定期进行维护、质量控制,确保在线设施运行稳定。
第二十三条 新铺设供水管道或管道改造完工后(DN≥100,长度≥100米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冲洗和消毒,并委托水质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辖区内输配水设施的冲洗制度,清洗后应委托水质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年夏季,水质检测中心根据管网水检测结果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对水质波动的末梢水和盲端水进行适量排放,确保饮用水水质达标。
第二十五条 严禁其他水源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联通。
第二十六条 当管网水水质检测指标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限值时,水质检测中心应连续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连续超标时,应与供水管理单位一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管网水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执行。其中,按照《威海市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规定,水质综合合格率不应低于98 %,出厂水水质9项各单项合格率不应低于98 %,管网水水质7项各单项合格率不应低于98 %。
第七章 矿泉水公司水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矿泉水公司生产的各类成品水实行厂部化验室、水质检测中心两级检测制度。第二十九条 厂部化验室按照成品水对应的标准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矿泉水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委托水质检测中心进行相关项目的水质检测。
第三十条 水质检测中心按照要求,每月不定期对其成品水进行抽检,抽检项目结果要通知矿泉水公司。
第三十一条 矿泉水公司至少在每年枯水期、丰水期委托水质检测中心对其水源水进行全分析检测一次。
第八章 水质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水质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要求对水质检测结果进行日报、月报、年报。①净水厂负责将每日在线检测数据及药耗、氯耗等信息报送厂部化验室登记备案,厂部化验室将每日数据形成日常检测月报表报送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中心每月对集团公司各环节供水水质汇总后形成《供水水质月报》上报集团公司。
②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将净水厂日检项目报告和每月饮用水全分析检测报告按照要求上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③水质检测中心要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按时上传每月出厂水、管网水全分析检测结果。
④建立水质公开制度。水质检测中心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每周(月)将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等检测数据进行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水质应急处置及报告制度。
①集团公司各生产运营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制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发现水质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报告集团公司和水质检测中心。
②水质检测中心第一时间对异常水质进行检测,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预案,查找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及意见建议,并第一时间报告集团公司。
③突发水质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重特大事件有变化要随时报告。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的初步估计;进程报告随事件处置进展口头报告;事故处置完毕要做出结案报告。
第三十四条 水质检测中心应根据供水热线反映的水质投诉情况,与各供水管理单位联动进行处置,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遇重大水质热线事件第一时间通知集团公司,尽快解决突发问题,确保水质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水质检测中心负责修订、解释。本制度涉及条款若与国家及地方制定有关规章、标准相抵触,以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1年9月8日起施行。
附件:各类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
各类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
水质类型 | 测定项目 | 检验频率 | 检验部门 |
水源水 | 臭和味、氨氮、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 | 1次/日 | 各净水厂化验室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共29项 | 1次/月 |
水质检测中心 化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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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每年枯、丰水期各一次 |
水质检测中心 化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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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水 | 臭和味、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游离余氯 | 2次/日 | 各净水厂化验室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表1、表2全部常规项目 | 1次/月 |
水质检测中心 化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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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表1、表2及表3的全部项目 |
1次/半年 |
水质检测中心 化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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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水 | 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 | 2次/点/月 |
水质检测中心 化验室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表1、表2全部常规项目 | 1次/月 |
水质检测中心 化验室 |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表1、表2及表3的全部项目 | 每年枯、丰水期各一次 |
水质检测中心 化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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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末梢水 | 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 | 2次/点/月 |
水质检测中心 化验室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表1、表2全部常规项目 | 1次/月 |
水质检测中心 化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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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表1、表2及表3的全部项目 | 1次/半年 |
水质检测中心 化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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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必检项目、选测项目以及氨氮、亚硝酸盐、耗氧量等增测项目 | 2次/年 |
水质检测中心 化验室 |
矿泉水 | 按照相应的成品水标准进行规定的项目检测 | 不定期抽检(含每月全分析) |
水质检测中心 化验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