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水务集团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5-03-05 14:5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各类供水水质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稳定、优质供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范围内供水生产及运营管理单位(包括:源水厂、净水厂、供水公司、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文登区自来水公司、矿泉水公司等)的水质管理与检测活动。供水水质管理涵盖:原水、净水厂工艺水及出厂水、二次供水、末梢水、矿泉水水质及输配水设施设备、供水材料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执行标准及技术规范、规程包括但不限于: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GB/T 5750.13)
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
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
5.《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
6.《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
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8.《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 37/T 940)
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11.《次氯酸钠》(GB/T 19106)
12.《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 15892)
13.《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 271)
14.《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15.《威海市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第四条 水质检测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的各类供水水质检测与监管, 并与生态环境、卫生、疾控、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完成各项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从事制、管水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查体。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型肺结核、化脓性或渗水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应调离直接制、管水工作岗位。
第六条 文登区自来水公司按照本制度要求,负责自身供水的生产、输配、服务等全过程水质的动态管理,确保水质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文登区自来水公司供水水质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反馈检测结果。
第二章 水质检测制度
第七条 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净水厂水质检测实行班组(自动化自检)、厂部化验室、水质检测中心三级检测制度。
①班组(自动化自检):生产人员要按时巡视厂内在线监测仪表,正确填写水处理值班记录,严格控制各工序水质,确保出厂水达标。
②厂部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测净水厂主要生产工序的水质情况。每日对进厂水、出厂水日检项目以及沉淀、滤后、深度处理等主要工序浊度指标检测,并汇总上报中心化验室及净水厂备案。
③水质检测中心:负责中心城区供水末梢水常规项目的取样和检测工作。每月对进厂水、出厂水和有代表性的供水末梢水进行常规项目全分析,每年至少两次(枯、丰水期)对上述水样进行全分析检测。
④水质检测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按要求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积极配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定期检测和临时抽检,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并优于标准要求。
第三章 原水水质管理
第八条 米山源水厂及各净水厂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中心根据生产运行需要定期开展水源地水质检测工作。
第九条 净水厂应当在厂区设置进厂水监测取水口并按照要求建立进厂水水质在线监测和预警系统,净水厂管理人员应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发现水源异常应及时通知水质检测中心。
第十条 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进厂水水质进行检测。厂部化验室负责日检项目的检测,中心化验室负责月检项目及半年检项目的检测(具体项目及频次见附件)。当发现进厂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净水厂采取措施,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 制水水质管理
第十一条 净水厂制水水质管理包括净水厂进厂水到出厂水全过程的水质管理。净水厂应合理安排制水设施设备运行,及时调整工艺运行参数,保证净水、消毒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净水剂、消毒剂投加量精准。
第十二条 净水厂使用的水处理药剂、涉水材料及设备等,应具有符合要求的卫生许可批件,采购和使用单位应按照产品批次进行索证和验收。净水厂使用药剂储存量应满足生产需要。
净水厂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检。其中净水剂在进厂时、久存后(出厂后超过3个月)送检,消毒剂在进厂当天、第三天、第七天送检,后续每间隔三天送检1次直至使用完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送检的净水剂、消毒剂进行检验,检验方法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水质检测中心应根据原水水质变化及时开展混凝搅拌等实验,指导净水厂生产运行达到最佳状态。
第十四条 净水厂须严格执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确保各类运行设施设备安全正常。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净水厂需确保出厂水浊度≤0.5NTU。
第十五条 净水厂应按照要求设置在线监测仪表,随时监视浊度、余氯等在线监测指标,并做好记录,当指标临近规定限值时,要及时调整工艺,确保出厂水水质合格。其中,按照《威海市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规定,出厂水水质各单项指标合格率不应低于98 %。
第十六条 水质检测中心要及时根据厂部化验室反馈数据和末梢水检测结果对净水厂净水剂、消毒剂投加量进行技术指导,确保出厂水达标。
第十七条 净水厂在线监测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达到监测的准确度和灵敏度,并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稳定。
第五章 二次供水水质管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威海市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要求,确保二次供水水质达标。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要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年要制定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计划,并委托水质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水质检测中心要及时将水质检测结果通知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发现水质异常时,要第一时间与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一起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章 末梢水水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质检测中心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对中心城区管网水进行采样点设置,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每月至少2次对全部管网水检测点水样进行末梢水检测,每月对有代表性的管网水检测点水样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分析,每年两次(枯、丰水期)进行全分析检测。
第二十二条 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按要求对供水管网在线检测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确保在线设施设备运行稳定。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二次消毒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运行稳定。水质检测中心根据末梢水检测数据对二次消毒设施设备的运行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新建或改造的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冲洗和消毒,并委托水质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按照《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辖区内输配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并委托水质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水质检测中心根据末梢水检测结果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对水质波动的末梢水和盲端水进行适量排放,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达标。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和水务稽查大队要加强供水设施巡查管理,严禁其他管道等设施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联通,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当末梢水水质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限值时,水质检测中心应跟踪检测,并牵头与供水管理单位一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末梢水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及《威海市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水质综合合格率、出厂水水质各单项指标合格率及末梢水水质各单项指标合格率均不应低于98 %。
第七章 矿泉水公司水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矿泉水公司生产的各类成品水实行厂部化验室、水质检测中心两级检测制度。
第三十条 厂部化验室按照成品水对应的标准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矿泉水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委托水质检测中心进行相关项目的水质检测。
第三十一条 水质检测中心按照要求,每月不定期对其成品水进行抽检,抽检项目结果要通知矿泉水公司。
第三十二条 矿泉水公司至少在每年枯水期、丰水期委托水质检测中心对其水源水进行一次全分析检测。
第八章 水质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水质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要求对水质检测结果进行日报、月报、年报。
①净水厂负责将每日在线检测数据及净水剂、消毒剂投加量等信息传送厂部化验室登记备案,厂部化验室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水厂,并将每日检测数据形成月报表报送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中心每月汇总集团公司各供水环节水质检测结果形成《供水水质月报》上报集团公司。
②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将净水厂日检项目报告和饮用水月分析检测报告按照要求上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③水质检测中心要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按时上传每月出厂水、末梢水全分析检测结果。
④水质检测中心要按照水质公开制度的要求每周(月)将出厂水、末梢水等检测数据进行政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水质应急处置及报告制度。
①集团公司各生产运营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制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发现水质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报告集团公司和水质检测中心。
②水质检测中心应建立健全水质异常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对异常水质进行检测,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预案,查找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及意见建议,并第一时间报告集团公司。
③突发水质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重特大事件有变化要随时报告。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的初步估计;进程报告随事件处置进展口头报告;事故处置完毕要做出书面结案报告。
第三十五条 水质检测中心应根据群众反映的水质情况,可与相关单位联动处置,遇重大水质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集团公司,并尽快解决突发问题,确保水质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水质检测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质管理制度(威水务发〔202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类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