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供排水政策现行有效的情况说明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19 16:41:32
一、《威海市污水排水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文机构:威海市人民政府,施行日期:2024年12月1日,现行有效。
二、《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威政发〔2013〕41号)发文机构:威海市人民政府,施行日期:2013年10月1日,现行有效。
三、《威海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威水供排发〔2021〕4号)发文机构: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施行日期:2021年8月15日,现行有效。
四、《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37/T940—2020)发文机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0年3月25日,现行有效。
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现行有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08年6月1日,现行有效。
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2年2月1日,现行有效。
八、《威海市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威水供排发[2021]3号)发文机构:威海市水务局,施行日期:2021年7月14日,现行有效。
九、《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施行日期:1994年10月1日,现行有效。
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现行有效。
十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469号)发文机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21年3月1日,现行有效。
十二、《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发文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施行日期:2021年3月1日,现行有效。
十三、《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21〕469号)发文机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 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施行日期:2021年6月10日,现行有效。
十四、《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发文机构: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24年1月1日,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