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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关于转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0 14:26:35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 办 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文登区城区、其他各镇(含埠口港)规划区范 围内(宅基地除外)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具体范围如下:

(一)城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环山街道办事处、天福街道 办事处、开发区及火车站片区的全部区域。

(二)其他各镇规划区:泽库镇( 不含前岛村 )、宋村镇、大水泊镇、葛家镇、张家产镇、高村镇、侯家镇、泽头镇、界石镇、米山镇(不含火车站片区)及埠口港规划区。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城区

1.新建办公楼(含综合楼)、集体宿舍楼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下同)每平方米223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105 元,用于供水和供热的分别30元和88元。

2.新建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3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125 元,用于供水和供热的分别30元和88元。

3.新建住宅小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住宅楼345元、非住宅楼315元(不配套燃气)收取。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105元,用于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的分别为30元、92元、88元和30元。

4.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全部用于市 政综合建设。另需接入供水管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元收取,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另需接入供热管网用于生产用汽的,按企业设计用汽量每吨14万元收取;另需接入供气管网的,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区内供气设施安装工程)据实结算。

(二)其他各镇规划区

1.新建办公楼(含综合楼)、集体宿舍楼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8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50元,用于供水和供热的分别为  30元和88元。

2.新建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8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60元,用于供水和供热的分别为30元和88元。

3.新建住宅小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住宅楼290元、非住宅楼260元(不配套燃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50元,用于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的分别为30元、92元、88元和30元。

4.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全部用于市政综合建设。另需接入供水管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元收取,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另需接入供热管网用于生产用汽的,按企业设计用汽量每吨14万元收取;另需接入供气管网的,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区内供气设施安装工程)据实结算。

第四条  新建项目中,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按相应规定标准收取。对于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

核暂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供水、供热及供气配套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核减。对于需要安装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据实结算,由建设单位另行交纳。对于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大型商场、酒店等)、备用电源以及新建办公楼、集体宿舍楼、商业经营用房、厂房等,其用电设施配套建设费用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据实结算,由建设单位另行交纳。

第五条  对已建项目未缴纳供热设施配套费的用户,现申请接入供热管网的(不包括供热改造,)办公楼、集体宿舍、商业经营用房和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8元的标准(含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 2450/居民户)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有自建自用蒸汽锅炉的企业,按企业设计用汽量每吨 12.5万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对已建项目未缴纳供气设施配套费的用户,现申请接入供气管网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区内供气设施安装工程)据实结算;居民用户按每户2800元收取;除生产企业和居民用户以外的其它用户按协议日用气量每 立方米不超过420元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城区(开发区除外) 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建设税费集中征管”。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查认定的建筑面积统一收取,各建设单位持区财政部门出具的缴款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和专业配套安装。其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配套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一次性收取;用于供电设施配套部分,在办理临时用电时收取10%,申请办理供电手续时收取70%,综合验收前收取20%;用于供热、供气和供水配套部分,在申请办理供热、供气和供水设施配套手续时收取60%,综合验收前收取40%。对于未缴纳供热及供气配套费的已建项目,现申请接入集中供热和供气管网的,在用户与供热、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后,由区财政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收取供热和供气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面积清算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户管理,区财政部门根据进度及时拨付至各专业经营单位的专项账户,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任何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九条  开发区、其他各镇规划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城区办法自行收取,用于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配套部分要按时拨付各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审核监督相关部门使用市政综合建设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路灯和综合管沟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专营设施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配套的设计、建设、维护及更新工作,实行“供应、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建设的范围如下:供水经营单位负责自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经营户)水表(含水表);供电经营单位负责自上级电源出线至楼内用户表出线点一厘米(含电表)及临时电源建设;供热经营单位负责自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经营户)热计量表(含热计量装置);供气经营单位负责自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经营户)灶前阀(含气表)。各专业经营单位要强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后,合理安排工期,及时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线沟、阀门井、管线竖井、桥架、户表箱体及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自2013年5月1日起,所有在建住宅小区(含 已建成但未安装正式居民用电的建设项目)的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配套设施必须纳入各专业经营单位的统一管理,避免造成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转供问题。已建成部分,用于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开发企业改造合格后纳入专业经营单位管理;未建成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扣除开发企业已投资部分)。

第十三条  对2013年5月1日前已建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电配套部分,要逐步理顺改造,纳入专业经营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市政综合建设部分的收费:

(一)经区政府批准的市政公用及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建设项目、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和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福利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收;

(二)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免收;

(三)房地产项目中建设8层以上的,其7层以上(含7层)部分免收;

(四)按照规划实行旧村改造项目中安置原村居民的部分免收。

第十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费

中用于供水、供电、供热(不含2450元/居民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供气等专业配套部分的收费:

(一)政府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减免10%;

(二)按照规划实行旧村改造项目中安置原村居民的部分减免20%。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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